关于印发《必威中文官网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计量院财发〔2016〕103号

院属各部门: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必威中文官网 (以下简称“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及《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结合我院科研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原《必威中文官网 差旅费管理办法》(院财发[2016]49号)进行了修订,经院领导会审定,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部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必威中文官网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必威中文官网

2016年8月29日

附件

必威中文官网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必威中文官网 (以下简称“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及《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结合我院科研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院工作人员及院聘请的专家等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外埠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院属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

原则。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研究员(正高级技术职称)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对于科研任务紧急、携带军工设备、保密要求等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由院履行审批手续后,可据实报销。

未按上述要求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仅可报销标准限额内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部门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发生的住宿费应按《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的文件规定,在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张家口等多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地区试行差旅住宿费旺季浮动标准(见附表1)。

第九条 院士、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研究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分两档,一般省份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外埠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开展相关业务,若遇特殊情况发生的外埠市内交通费超出每天80元包干补助的,出差人员可填写《院外埠出差市内交通费报销申请表》(见附件2),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凭车费发票到财务部据实报销,不再报销每天80元包干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院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凡费用由院承担的,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应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要求购买公务机票。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院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九条 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出差工作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可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真实、有效凭证,并登陆院财务综合信息化平台填制差旅报销单,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特殊原因未能取得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有效证明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原则上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对于一些涉密、野外、军工领域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出差,经所在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报经院审批后,可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回家省亲或办理私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理私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院处级领导干部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上经批准后的《计量院处级干部出差请假单》,否则不予办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应由院承担的非院工作人员(如技术专家等)的差旅费,院工作人员应代为填制差旅报销单,提供相关票据,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院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援助和挂职锻炼的,因院工作需要在常驻地与援助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所发生的费用,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人员公派到我院挂职锻炼期间因院工作需要安排出差的;与我院签订校准科研保障辅助服务协议的劳务派遣人员,为我院提供校准科研保障等相关工作出差的;学籍在我院的在读研究生、课题聘用的临时人员因院(课题)工作确实需要安排出差的,由其填写《非院工作人员差旅补助申请表》(见附表3),并由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制差旅报销单,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相关在途费用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报销。

由举办会议单位统一安排支付会议费用(含食宿);收取会务费、培训费;或会议、培训通知上未注明食宿自理的,发生以上任一情况,其出差补助部分仅按照与会在途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北京远郊区县出差且实际发生住宿、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

100元。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北京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院属各部门领导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及财务部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必威中文官网 差旅费管理办法》(院财发[2016]49号)废止。

附表: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院外埠出差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申请表

3.非院工作人员差旅费补助申请表

附表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内蒙古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附表2

院外埠出差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申请表

出差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部门

出差人姓名

出差人数

出差地点

申请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情况说明

备注

请将此表与差旅报销单据一同附上,据实报销外埠市内交通费,不再提供每天80元包干交通费补助。

附表3

非院工作人员差旅费补助申请表

部门

资金来源/课题编号

出差人

出差时间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申请补助天数

补助 金额(元)

出差人签字

申请补助人员性质:请在以下对应选项中画“√”,其他人员请具体说明

外单位到院挂职人员( ) 劳务派遣人员( )

课题聘用的临时人员( ) 其他人员 ( )

经办人:

部门领导审批:

日期:

请将此表与差旅费报销单据一同附上

必威中文官网 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